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要求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及上级部门初审意见;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一式三份;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基准日当期和前三年的审计报告及不实资产核销文件;
5、与经济行为相对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权地位时提供);
6、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7、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改制方案等材料(包括出资人同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文件及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安置方案;债权人同意改制的书面材料);
8、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9、企业的产权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0、其他与评估行为有关的材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