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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 2024- 03- 14 14: 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字号: [ ]


事项名称:
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办事程序: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清查;

 

  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3、企业对需报损、报废的资产报市国资委核销审批;
  4、企业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5、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后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

  6、市国资委收到核准(或备案)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
申报材料: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要求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及上级部门初审意见;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一式三份;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基准日当期和前三年的审计报告及不实资产核销文件;
  5、与经济行为相对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权地位时提供);
  6、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7、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改制方案等材料(包括出资人同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文件及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安置方案;债权人同意改制的书面材料);
  8、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9、企业的产权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0、其他与评估行为有关的材料、文件。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绍兴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承诺时限:
暂无
收费说明:
暂无
收费依据:
暂无
承办责任人:
产权处
联系电话:
88718869
投诉电话:
88718869
办事地点:
绍兴市洋江西路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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