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16〕6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绍兴银行(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企业中的下列人员:董事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工会主席等。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心,引导企业专注主业发展,加快转型创新,强化风险防控,加强短板管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高。
(二)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不同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结合不同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对企业区分竞争类和功能类并采取不同的考核导向,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考核措施,不断提高经营业绩考核的科学性。
(三)价值导向原则。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引导企业注重资本回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营运效率,强化价值管理,提升价值创造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权责利并重原则。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坚持考核结果体现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落实情况,坚持将考核结果同薪酬核定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科学适度、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条 建立与管资本要求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和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差异化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目标管理,充分发挥考核目标的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监控、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统一。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契约化管理模式,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条 竞争类企业考核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
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个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共设分值100分。
(一)基本指标(分值70分),包括净利润(分值50分)和经济增加值(分值20分)。
1.净利润是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按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口径等规定进行调整。对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符合企业主业发展短期内无效益的当年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从投资当年或次年起,给予3年培育期,将其3年内影响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部分逐年给予100%、80%和60%的视同。
2.经济增加值是全面衡量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和资本使用效率的指标(经济增加值考核方案详见附件1)。
基本指标的目标值由企业以基准值为参照提出,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报市国资委审核确定。市国资委根据目标值相对于基准值的差异,择定相应计分方法;考核年度结束后,按照该计分方法对企业目标值实际完成情况予以考核(考核计分方案详见附件2)。
(二)个性指标(分值30分)。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主业发展、市场竞争力、盈利质量、资产质量、财务风险以及重大专项任务等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因素确定。个性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对个性指标的考核,可采取与全国同行业相同或相近规模企业对比或与企业自身历史数据对比的方式进行,具体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三)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为负项指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定,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控、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指标,其中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指标,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设定。企业未完成约束性指标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扣分,最多扣20分。具体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一条 功能类企业考核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功能发挥和职责履行、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在合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履行功能职责、推进重大政策与战略任务完成情况、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的考核,引导企业切实履行功能职责,提高营运效率和质量,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效提升。
功能类企业考核指标包括功能指标、经济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共设分值100分。
(一)功能指标(60分)。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任务要求等实际情况具体设定,主要包括考核年度内功能职责履行情况、政策性任务和战略性任务完成情况等。功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反映企业功能职责履行或任务推进的专项工作和相关量化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设定、分值和计分办法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经济指标(40分)。
经济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效率,包括净利润(30分)和其他经济指标(10分)。
1.净利润指标口径和计分方法同竞争类企业,具体在考核计分方案中明确。
2.其他经济指标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原则上设置1-2个。具体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三)约束性指标。
参照本办法第十条(三)规定,具体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重点工作清单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体系,具体在计分方案中明确。
第十三条 对承担我市重大战略性任务且成绩突出的、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以及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在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任职届期相一致。一般以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任期内3个年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共设分值100分。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值为30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值为70分。其中,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按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确定。
第十六条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值30分)与核心工作指标(分值40分)。
(一)基本指标(分值30分)。
基本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本指标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予以考核,具体在计分方案中明确。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同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情况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核心工作指标(分值40分)。
竞争类企业核心工作指标综合考虑行业特点,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企业任期内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指标予以确定,原则上设置2-3个。
功能类企业核心工作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战略发展规划,选择反映任期内功能职责履行情况、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战略性规划推进程度的指标予以确定,原则上设置2-3个。
具体指标、分值和考核方法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应当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企业报送经营业绩考核建议方案。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以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核定。
(三)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总结分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按时将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委。若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同时附上具体的异议内容,提交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报送的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意见,报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市国资委将经审定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结果,批复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兑现薪酬。
第二十条 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董事会应根据市国资委要求制订、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与程序,科学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有关事项董事会应事前与市国资委沟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对董事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本办法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
第五章 薪酬核定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金融行业:基本年薪=计薪基数×2
其他行业:基本年薪=计薪基数×1.7
计薪基数为经核定的上年度市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设立超过三年的企业当年因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亏损的,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90%领取。
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根据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与本人年薪系数确定。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年薪系数为0.9,其他副职负责人的年薪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大小等因素,在0.6-0.8之间确定。同一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年薪系数应拉开差距,且平均值不高于0.78。年薪系数经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企业负责人因初任、调任、职务变动等需要核定或调整年薪系数的,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介于0-2之间,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和市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综合确定,竞争类企业最高不超过2,功能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8。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任期激励收入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或因经营投资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企业3年合计利润为亏损或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市国资委批复的薪酬结果支付。企业负责人年薪每月按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一定金额预发,绩效年薪扣除已预发部分,待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3年内按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负责人存在超领薪酬,违规领取考核薪酬外其他工资性收入、补贴和奖励,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和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按照真实业绩情况重新核定考核得分,追缴有关年度多兑现的薪酬,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
第二十七条 对任期内企业发生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按照《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其中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扣减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具体扣减规定详见附件3)。
第二十九条 企业相关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负责人应相应扣减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具体扣减规定详见附件4)。
第三十条 企业存在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发工资、在工资总额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等违反收入分配纪律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视违规金额情况扣减企业负责人10%以内、10%-15%和15%以上的当年绩效年薪(具体扣减规定详见附件5)。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且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情况导致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其原任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委托市国资委管理的集体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16〕60号)同步实施,《绍兴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年薪考核办法》(绍市国资考〔2009〕34号)、《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绍市国资考〔2013〕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