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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5262N/2021-004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浙江省国资委 公开日期: 2021-01-1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推动构建全省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1-12-31 09: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字号:[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充分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央和全省重大战略实施,为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更大国资国企力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构建全省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目标要求,牢固树立大局观、整体观、战略观,贯彻执行全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和我省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国资监管大格局,不断增强我省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二)总体目标。牢固树立“大国资、一盘棋”价值理念,凝聚共识、汇聚合力,准确把握国资监管机构职责定位,在依法履行好国有资产分级监管职责的同时,着眼服务于全省国资国企发展大局,加强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联系沟通和面上共同问题的统筹研究,着力提升全省国资系统协同发展的层次、水平和效能。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推动全省国资系统实现机构职能上下贯通、法规制度协同一致、行权履职规范统一、改革发展统筹有序、党的领导坚强有力、系统合力明显增强的工作格局,全省国资监管大格局总体建成、国资监管一盘棋基本形成,全省国资国企整体功能有效发挥,高质量服务国内大循环、高水平融入国际大循环的能力全面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在全省范围建立机构健全、定位准确、职责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各地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根据本地企业国有资产规模状况,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国资监管责任主体,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对于暂不具备单设条件的,要明确承担国资监管职责的机构,确保力量到位、职责落实。相对统一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内设机构配置及职能,下级国资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要及时向上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全面履行好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和负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等职责,切实做好改革、发展、监督和党的建设工作,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推动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统筹推动全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准确把握国资监管机构职责定位,关注国有资本整体功能和效率,强化出资人战略引领,推进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职能转变,进一步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着力精简优化职能配置,调整完善国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厘清出资人权责边界,取消、下放、授权一批监管事项,移交一批社会公共管理事项,逐步实现全省国资系统清单范围、原则、事项基本一致。着力改进监管方式,注重依托资本纽带,更好体现出资人意志。

(三)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积极探索省域国资监管运营新模式,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决策部署,到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加强指导监督,提升市县国有资产监管水平,充分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优化全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四)统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政策引领,支持各地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乡村振兴、长三角一体化、自贸区建设、“四大建设”、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以及重点领域改革进行创新突破,针对国有企业改制、重大资产重组整合等重点事项开展监督指导。分层分类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持续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2021年扩大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在省市两级全面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一步明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持股企业的关系与责权边界。指导国有企业全面完善法人治理体系,厘清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加强董事会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事会体制机制。

(五)强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健全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理清产权结构,理顺监管关系,抓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掌握国有资产产权分布状况。加强国有资产统计、综合评价和经济运行分析,不断提升国有经济运行分析和动态监测工作质量。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风险的监测管控。认真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逐步构建全省上下联动的报告工作体系。

(六)健全全省国有资产协同监督机制。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健全出资人监督制度,强化对国有企业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的监督,健全完善问责机制,构建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监督工作闭环。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出资人监督与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国有企业规范台账管理、线索查处和核实处置,严格落实国有企业追责问责主体责任,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

(七)统筹推动全省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建立归口统一、责任明确、有机衔接的全省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体系建设。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浙江国企党建三十条”,吸收省属企业党建“十大样本”经验,提升国有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水平,指导所监管企业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积极推动党建责任制和生产经营责任制有效联动,进一步打造地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新标杆。要提升国有企业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水平,激励企业领导人员担当作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深入开展党员领导领学带学督学活动,探索开展党委中心组学习巡听旁听制度,建好用好新时代国有企业青年理论宣讲队伍,探索班组政治宣传员制度。探索开展提级巡察、交叉巡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现廉洁风险防控全覆盖,为构建全省国资国企大格局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三、构建“四个体系”

(一)构建全省国有资本统一发展目标体系。省国资委将围绕全省“十四五”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国有资产发展目标的战略引导,促进全省国有资产有效衔接和适度融合。建立包括全省国资国企规划、省属和各市国资战略规划和企业战略规划的全省国资三级规划体系,以全省国资国企规划为统领,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形成全省国资联动发展大格局。制定出台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以“产业向专业化集中、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为目标,通过强强联合、改制重组、混合参股、内部重组等多种方式推进企业重组整合,推进国有资本更多投入到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领域。积极有效融入国内大循环,高水平参与国际大循环,创新长三角国资国企区域发展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支持省内国有企业“抱团出海”,联合优势央企、民企“借船出海”。以基础设施、创新产业、文化旅游、生态环保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为重点,深化股权、业务等合作,整合国资国企力量,引导国有资本合理布局,推动形成省域国资国企一体化发展格局。

(二)构建国有资产监管统一工作支撑体系。以实现监管工作协同、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为目标,大力推进智慧监管,制定全省国资国企信息化发展规划,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重点做好“三重一大”决策运行、大额资金支出动态监测、财务、产权、投资、责任追究等应用建设,促进信息化和监管业务深度融合。积极争取与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在线监管系统接口规范,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国资监管数据标准、系统接口规范,实现国资监管数据与企业内部业务数据互联互通,打通各地国资监管信息节点,形成全省国资监管“一张网”。2021年完成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设,实现监管信息系统全覆盖,重点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金融及类金融风险、运营风险等重点领域的专项监测预警,推动形成上下联动的信息化监管格局。

(三)构建国有资产监管统一政策制度体系。按照统一政策制度体系要求,切实加强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基础制度建设。省国资委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明确是否适用于下级国资监管机构、是否适用于省级监管外企业和在浙央企,推动全省国资系统在产权管理、财务监管、指导监督等方面执行统一的制度规范,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上下贯通的制度体系。市县国资监管机构制定的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要与上级国资监管文件精神和要求保持一致,及时报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定期开展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过“立改废”确保制度体系的与时俱进、协调统一,2021年基本形成全省统一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体系。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发现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不符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构建全省统一考核评价体系。省国资委加强对全省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构建统一的全省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质量效益、创新驱动、服务大局和协调发展导向,推动全省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在全省统一的考核框架和指标体系指引下,制定完善所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时将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2021年基本实现分类考核,年度和任期考核合理衔接、有机统一。强化对标引导作用,突出市场对标、行业对标,建立健全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对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薪酬激励和管理监督,总结提炼地方国资国企考核评价优秀经验做法,形成考核评价工作整体合力。

四、打造“四大平台”

(一)充分利用上市公司资本合作平台。支持全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专业化集中为方向,统筹主业资产、优质资产,做强做优做大上市公司。鼓励支持以行业头部企业和上市公司为牵引,省市县联动合作推动全省国有企业产业板块整合,加强央地、省地之间的产业合作、优势互补、相互赋能。支持上市公司灵活运用市场工具开展资本运作,通过再融资、优先股、股债结合产品,放大国有资本引领带动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支持全省国有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平台,鼓励开展上市公司对外战略投资,引入上市公司长期投资者。支持公募REITs试点、浙江国资ETF等创新项目,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行公募REITs。建设全省产权交易一体化云服务平台,发挥云服务平台在全省国有企业上市培育和提高国有上市公司质量中的作用。

(二)努力打造国有企业创新合作平台。围绕创新强省战略,坚持科技自立自强,瞄准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完善出资人创新推进机制,省市县三级联动、梯度培育,为全省国有企业创新研发、科技支撑提供更多的合作载体。围绕我省十大标志性产业链,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全省国有企业重点研发项目库,深入推进“科改示范行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创新,支持省属企业与地市国资国企共建一批科技基础设施、各类基金联盟、专业化产业园区、各类创新平台,推动省内国有企业在项目合作、技术联合攻关、创新研发等方面共建共享。支持省内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全省国有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民企之间创新合作,探索推广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和科研成果分享机制,2021年组建全省国有企业创新联盟,2022年设立省级国有企业创新投资基金。

(三)建立健全省市国资联盟平台。以浙江省市国资运营联盟为依托,联合省、市、县三级国资运营企业,打破管理和地域壁垒,促进省内国有资本运营的信息交流、政策研究、党建共建、资源共享、业务合作、创新发展。从全省国资国企一盘棋的角度出发,发展壮大省市国资联盟平台,鼓励省市县国有企业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通过省市县联动、战略合作伙伴、区域联动发展基金等投资策略,深入加强山海协作,推进省域协同发展,将业务触角下沉至市县一线,着力探索在国有企业改革、上市公司转型纾困等方面及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医疗健康等领域开展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深度合作。

(四)继续完善地方国资交流平台。进一步拓宽信息交流渠道,除省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全省国资监管工作会议、全省国资系统指导监督工作研讨培训班以及日常的调研交流、指导检查以外,探索建立定期的地方片区座谈交流平台。定期选取国资监管涉及的重点主题、难点问题、行业发展前沿问题等,联合市县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市县国有企业等,创建针对性的座谈交流平台,积极推动在职能转变、监管范围、业绩对标、区域经济形势、项目建设、产业协同、人才交流等方面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工作,准确把握和落实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总体要求。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承担该项工作职责的机构,建立联系指导制度、通报评价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有效统筹的指导监督工作组织体系,有效推动大格局工作开展。

(二)建立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和监督检查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浙江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下级国资监管机构就相关重大事项向上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机制,同时建立健全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对下级国资监管机构在法规政策实施、产权转让、产权登记、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方面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上下级国资监管机构之间沟通联系,增强国资系统合力,促进全省国资协同发展。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的理念,进一步提升国资监管机构履职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快人才平台建设,加大产学研融合力度,加强全省国资国企系统人才交流,推动国资国企系统在人才引育、人才使用和服务保障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专题研讨、业务培训,加大与央企、国内外先进一流企业合作交流力度,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以建设“重要窗口”的标准推进全省国资监管工作走在前列、树立标杆。

(四)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各地要在公共管理职能承担、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办理等方面加强研究协调,支持国资监管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稳定安全。国资国企要主动融入当地战略发展大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中,要全力发挥国有企业保供应、保畅通、保安全、保稳定作用。积极提升国资国企信息公开水平,及时向社会发布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最新情况,积极宣传国有企业对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浙江省国资委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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