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所需资料
1、新设立企业。
(1)要求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请报告及上级部门(出资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3)拟设立企业的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出资单位上一年度及最近月份财务报表;
(6)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和备案文件;
(7)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8)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已设立企业。
(1)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要求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请报告及上级部门(出资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企业上一年度及最近月份财务报表;
(6)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7)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所需资料
1、企业名称变动。
(1)要求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申报报告及上级部门(出资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证;
(3)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名称的文件;
(4)修改前、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6)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1)要求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申报报告及上级部门(出资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证;
(3)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
(4)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企业上一年度及最近月份财务报表;
(5)修改前、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国有资本额及其比例发生变动的,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7)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须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9)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10)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相关证明资料;
(11)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12)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三)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所需资料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1)要求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申请报告及上级部门(出资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3)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证;
(4)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国资部门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6)主要债权人的同意函;
(7)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相关证明资料;
(8)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9)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1)要求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申请报告及上级部门(出资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批准文件;
(3)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证;
(4)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企业上一年度及最近月份财务报表;
(6)经国资部门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7)企业有偿转让的协议或整体改制方案;
(8)经国资部门或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方案;
(9)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10)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相关证明资料;
(11)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12)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